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在其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该修正案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为做好该修正案的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规定
(一)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规定
该修正案要求在载货集装箱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并确保经验证的毛重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经营人,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如果托运人未提供载货集装箱经验证的毛重信息,船长有权拒绝该集装箱装船,除非船长和码头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其经验证的毛重信息。
(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方法
该修正案允许托运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对货物及集装箱的总重量进行确认:
1、整体称重法:用经过检定合格后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
2、累加计算法:用经过装箱所在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内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与集装箱内的底盘、衬垫、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装箱本身重量进行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
(三)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适用范围
该修正案规定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适用于所有适用《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和装载在《安全公约》第VI章适用船舶上的载货集装箱。
二、对载货集装箱托运人的要求
(一)拟交付计划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7月1日以前境外装船,并于7月1日后经停我国内地港口的国际中转载货集装箱不受此约束。
(二)上述托运人可以自行选择整体称重法或累加计算法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使用整体称重法的,应当在完成集装箱装箱和封条后,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经过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和检定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使用累加计算法的,应当按照所制定的符合《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见附件)的程序,进行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
(三)上述托运人应当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将载货集装箱验证的毛重信息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该单证可以是提交给承运人装船须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证明材料,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托运人对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的方法。
2、托运人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声明。
使用整体称重法的,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4、1条所述方法获得,称重点的衡器已取得计量技术机构颁发的计量检定证书,且获得重量的日期在证书的有效期范围内。”。
使用累加计算法的,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4、2条所述方法获得,该方法符合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的要求。”
3、托运人的正式授权人签字确认,该签字可为电子签字。
三、对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的要求
(一)承运载货集装箱的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获得托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
(二)上述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告知码头经营人载货集装箱是否经重量验证以及具体的重量信息。
(三)上述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
四、其他事项
(一)托运人承担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海事管理机构接举报或有理由怀疑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进行重新验证,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承运船舶、码头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经营人履行本通知要求的责任,建立健全与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信息传递途径。
(四)使用整体称重法进行载货集装箱装箱验证的称重装置,应当满足我国现行有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精度标准和要求。称重装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以便各方使用该信息。
(五)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所提供的经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该集装箱经验证的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若超过,托运人应重新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满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运输。

交通运输部

2016年5月29日

7月13日下午,国新办就2016年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第二季度中国进出口有所回升,上半年进出口总值仍呈负增长。在下行压力之下,外贸仍呈现诸多亮点,而民营企业的表现更可谓一枝独秀。

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1.1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3.3%。其中,出口6.4万亿元,下降2.1%;进口4.73万亿元,下降4.7%;贸易顺差1.67万亿元,扩大5.9%。

分季度来看,一季度,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值分别下降6.9%、5.7%和8.4%。二季度相比略有改善,进出口、出口值分别增长0.1%和1.2%,呈现正增长;进口值下降1.2%,降幅较一季度收窄7.2个百分点。

展望未来,中国进出口长期面临下行压力或成为外贸新常态之一。黄颂平也表示,三季度我国出口再度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下半年货物贸易可能有所改善。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外贸的负增长或是一种常态。

从发布会披露的上半年进出口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外贸的一些新常态:一方面是内部经济新常态,另一方面是国际环境新动态。

从内部来说,一方面,中国经济步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面临下行压力和总需求不足的现状,对进口的需求增长略显乏力;另一方面,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进口的需求结构必然会发生调整,而对进口的要求更高,不再是来者不拒。所以近半年来,中国进口总值呈现季度持续负增长。再者,中国企业的综合成本上升较快,导致传统竞争优势逐渐削弱,比如加工贸易进出口下降了9.8%,拖累我国外贸进出口整体下降约3个百分点。

从外部来看,也呈现出一些显著的新动态:外部需求不足,尤其是欧美经济复苏缓慢,导致中国对欧盟、美国和东盟等传统贸易伙伴的出口都不理想。今年上半年,我国对欧盟出口增长1.3%、对美国出口则下降了4.6%、对东盟出口下降2.9%。根据海关总署最近对2600多家外贸企业的调查显示,67.6%的企业反映国际市场需求不足,是当前企业进出口面临的主要困境。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分工、国际汇率的调整,以及国际贸易规则和全球治理规则的变化,中国外贸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和充满不确定性。

可喜的是,除了从数据上看存在压力之外,当前中国外贸表现出了几大好的亮点:比如,一般贸易进出口比重有所提升;对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增长;铁矿石、原油、铜等大宗商品进口量保持增长,主要进口商品价格跌幅较一季度收窄。

在整体疲软的外贸形势下,民营企业的表现却非常抢眼,可谓一枝独秀。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4.31万亿元,增长5.1%,占我外贸总值的38.7%。其中,出口2.99万亿元,增长3.6%,占出口总值的46.6%,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出口比重,继续保持出口份额居首的地位;民企进口增长8.7%,延续了去年四季度的增长态势。而同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进出口则分别下降了6.5%和13%。对比来看,民营企业在外贸增长中的贡献和优势可谓一目了然。

总之,不管是从内部还是外部环境来看,中国进出口都仍将面临严峻的形势。要改善当前的外贸现状,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稳定外贸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国要更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再分工,全方位参与全球价值链,不断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在价值链中的地位;此外,稳定人民币汇率预期,并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保持对沿线国家进出口的增长。